本规范适用于中、小型木结构房屋,其构架类型和房屋的层数;适用于6、7度时村镇土石墙承重房屋,其墙体的类型和房屋的层数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的有关规定。
本规范适用于砖柱(墙垛)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。单层厂房包括仓库、泵房等,单层空旷房屋指影剧院、礼堂、食堂等。
本规范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、三角刚架、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;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、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的厂房。
本规范适用于内框架、底层框架与砖墙混合承重的多层房屋,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的有关规定。
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(包括填充墙框架)、框架—抗震墙结构以及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加固,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的有关规定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,B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的有关规定,C类房屋应,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有关规定。
本规范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,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的有关规定。
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软弱土、液化土、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。不利地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规定划分。
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,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、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,加强整体性、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、提高综合抗震能力。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,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,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。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;新增的抗震墙、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。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,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。